淺談職業衛生噪音的問題

前言

在職業衛生環境監測領域中,我們通常會執行物理性與化學性的採樣分析量測,但是最容易發現問題的通常都是物理性的噪音,而且噪音除了作業環境監測以外,還有特殊健康檢查,法規亦有提及需要執行聽力保護計畫,這一連串的措施,讓台灣噪音的職業病例一個都沒有??這是真的嗎??

因此我們透過為了了解噪音這個領域中的職業傷害,調查了從2012年到2019年上半年的勞工保險職業病與職業傷病的災害補償的統計資料,我們發現傷病給付4人、失能給付6人(如下圖所示)

但現環境就是這麼的吵雜,人員就是都沒有配戴耳塞,環測數據有那麼不能反應現狀(擔心超標問題或是過度超標),真的就這麼少人嗎?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被判定四級的人員,遇到健檢醫生也是說我都聽的很清楚阿,我們有怎麼有重聽阿,遇到類似的問題,要調換工作對於本人的意願又不高,因此這對於一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而言,這似乎是一個令人既蛋疼又惱人的問題阿!而之前也有遇到客戶有類似的問題發生,又該如何進行處置好呢??因此把噪音上會有的一些問題透過這篇文章來說明。以下就依照作業環境監測、健康檢查、法規改善等三方面來進行說明:

一、作業環境監測

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只要求要執行量測8小時的噪音以及最大噪音值,但是這份數據的適用性,但有時候又低於85dB,所以作業環境監測很重視採樣的策略,以及計劃書擬定前的現場分析與工作拆解,而在向勞保局身特殊健康檢查的申請時,當還測數據低於法規規範,那該做還是不該做呢??就上述的問題,那該如何就我所遇到的狀況分享給大家參考

A:作業環境監測執行記錄

   執行作業環境規劃初期,如果沒有針對該公司的營運生產週期進行分析,很容易忽略到淡、旺季的問題(這關係到採樣的日期),而選擇在旺季時的噪音噪音通常會比淡季時的噪音值相對於低,因此在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的時候應該要記錄現場狀況,例如生產機台的開停機狀況,人員當日的作業流程與動線記錄、、、等等的紀錄,都是要協助我們在後續取得噪音檢測值之後,但如果在費用可以允許下,建議可以執行逐時噪音的檢測,而非單點數據的噪音檢測數值,這樣可以針對所檢測的數據進行更合理化的分析與調查。

B:基礎資料建立

在工作環境所產生的噪音通常而言可以分為機台的運轉噪音、管路流動噪音、壓縮空氣(CDA)洩放(洩漏)噪音、人員與手工具的碰撞等聲音,因此如果有針對各項噪音源進行單獨的檢測,那將可以更容易釐清楚檢測當下可能的狀況,此外點噪音與線性噪音的影響是不太一樣的,但是點噪音與線性噪音是有可能同時後存在再同一個地方。

C:資料運用與分析
此外作業環境監測完成之後的噪音劑量,建議製作將檢測地點分成網格狀,並將數據套入網格內,這樣可以趨近分析知道可能高噪音區,另外依據過往歷史資料的變化,也可以提供給工廠廠務端進行預先保養的建議,因為噪音值有異常亦有可能是機台、設備潤滑不足,管路街頭不良等問題發生,必要時可以請廠務端進行都卜勒超音波、或紅外線熱顯現進行檢查,如果有找到比較有問題的機台設備,不但是可以提高公司(工廠)的設備的使用良率,相對的噪音也可能會有下降的可能,所以這也不一定是需要做到隔音工程就可以改善的方式。(事務所也有相關的服務請點選連結

二、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依照規定是每年一次,因此基本上都會將人員分配進行檢測,但是特殊健康檢查並不單單就找到合規的健康檢查醫院,跟勞保局申請相關資料,上勞動不將資料上傳通知,最後通知人員進行檢測而已,我們應該要更注意噪音健康檢測上的一些細節上的問題。以下就這問題進行說明。

A:健康檢查前的休息時間

   由於目前的工作大部分都是24小時輪班的工作,所以夜班人員可能在下班之後直接進行健康檢查,但這樣的檢查數據的就能代表它的狀況嗎??聽力損失有短期可恢復與不可恢復的狀態,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在聽力檢查會希望檢測人員離開作業場所休息要達14個小時以上,另外也建議受檢人員在當天下班後不要配戴耳機、唱歌、夜店狂歡等地方,讓人員的聽覺神經可以完整的休息與回復。

除了上述的事情以外,還要提醒大家另一件事情比較容易忽略的事情,就是如果噪音場所內有耳毒性物質的話,建議最好是在於休息日之後上班的第一天進行檢測會比較好,此外而這邊也附帶提到一件事情就是健康檢查生理採樣的時間,建議可以參考ACGIH中BEI生物收集採樣的建議時間,或者是英國HSE指南的EH56建議,不過這只些事情都需要各位與醫院共同配合的。

B:個人狀況

特殊健康檢查正常而研究室應要在人員身體健康情況下進行,或者是不影響檢測結果的情況下方可執行,而已聽力檢查而言,如果受檢人員在要執行聽力檢測前有感冒或中耳炎等相關疾病時,建議等到該受檢人員病徵完全去除之後再進行檢測。

C:資料運用與分析
健康檢查後的資料都必須要進行分析,並且建議提供三到六年以上的健康檢測資料和作業環境監測資料,進行交叉性的比對,簡單的分析包含雙耳的差異、兩耳歷年的變化趨勢、聽力損失的計算(三分法、高音頻與低音頻)進行評估相關的聽力損失的狀況。
如果有被醫師判定為三級管理,需要再進行聽力檢測時,建議除了原本的聽力檢測(氣導與骨導都要執行)外,可以重新再加做

  • 語言接受測試
  • 語言分辨測試
  • 電阻耳膜測試
  • 鐙骨肌反應測試

三、法規改善

當各位發生健康檢查中被判定職業醫學醫師第四級時,都會下意識的想要將從業人員調離原單位,但是本人會有意願嗎??畢竟在一個已經是熟手的場所,瞬間異動到都不會的生手重新開始學習,我想這是很多人員不願意面對了,這也就是職業衛生與現場人員工作權的糾結阿,但除了調離原有工作現場難道沒有其他方式嗎??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件事情,就是健康檢查的健康分級管理與職業病這是兩件不一樣的事情,健康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人員有健康異常發生,或者是當異常發生時避免人員惡化,因此並非只有調離工作場所這個選項而已,只是這樣的方式是最輕鬆的,但這對於現場的員工好嗎??而針對調離工作場所這件事情,我也聽到了一些客戶傳來的說法,就是稽核單位(政府、私人)說沒有將健康管理四級人員調離工作場所就是違反法規。但事實是這樣的嗎??或許這都是誤解吧!這次我們回頭來看看法規的規範阿!!

依照勞工健康管理規則第19條第三項的說明中提及屬於『第四級管理者,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這文字中並沒有明文說到需要將人員調離工作現場,但是假設人員調離原工作現場後,那是否就等於工作現場無危害因子的暴露了,所以後續應該採取的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即可不用做了,這也是我說的最輕鬆的方式,但是危害還是存在於該場所,繼續危害其他員工阿,這似乎也代表著員工是可替代品的概念,因此個人認為應該是要將危害進行相關的控制與人員管理措施。

而相同的概念我們也可以轉換在作業環境監測上面,當超過標準的情況下,應該是要執行危害控管與人員管理的措施,而非為了避免不超標而重測(如果大家擔心的話,可以上網查詢107年7月18號『勞職授字第1070203726號』的解釋令),所以重點是現場的改善措施。

針對作業環境監測與健康檢查第四級的分級管理這個部分,除了人員調離之外還可以思考這幾件事情的完整性

  • 聽力保護計畫實施成效確認
  • 現場噪音源的分析與產能調整時的耳塞啟動基準(避免過度保護的狀況,亦可以選擇單將高頻不降低頻的耳塞)
  • 耳塞與噪音場所工時適應性的調整
  • 特殊工作的保護或緩衝調整

四、總結

這次用一些簡單的方式說明噪音在作業環境與職業健康檢查上容易會發生的一些事情,無論是職業衛生人員、職業專科醫詩、專科護士都是在做預防管理的事情,而我們做的一些決定也有可能讓其他真實的狀況(人員調離為改善)被隱蔽下來,但是該如何改善,或是怎麼思考的方式或許可以參考 職業衛生改善 問題改善的架構兩篇文章,如有需要噪音場所的作業環境分析與暴露評估可以查看我們的職業衛生暴露評估服務

文末語

希望各位可以透過這篇簡短的說明能或得到一些收穫,最後對於文章有任何需要溝通的部份,歡迎在下方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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