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職業衛生暴露評估的權責

前言

在目前的台灣法規制度中,職業衛生暴露評估的主要來源是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1條、第12條,而相關的細項子法分別為如下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 勞工作業場所暴露容許濃度
  •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其他像是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亦有部分的相關關連,因此職業衛生暴露評估是一個橫跨多個法規內容的評估項目,也正因為法規的分散與整合連貫性較差,因此相關的工作與責任區分就顯得更格外重要,所以本次我們透過這篇文章簡單的將職業衛生暴露評估與法規該執行的權責,進行簡單的權責說明,同時也將部分常見的認知偏差進行簡單的說明。

職業衛生暴露評估架構

職業衛生暴露評估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基於作業人員的健康危害的管理、改善與控制勞工暴露的作業環境的風險評估,是一個『以改善為目的的風險評估』,因此包含作業環境監測、風險評估、作業環境工程控制這三大塊,其整體的流程如下圖所示,同時我們也可以看發現這樣的順序也跟專技人員考試試相同的分野邏輯。

職業衛生暴露評估權責

作業環境監測法令設計的不良所造成的錯誤偏差

雖然法規中有職業衛生暴露評估鬆散的架構,但就目前現狀而言,卻不是一個連貫的的作業,這也造成更多的權責不分的狀態,尤其法規包含作業環境採樣前的所有作業項目,也是因為前期的法規不完備與實務面的設計都是導向由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統籌,因此造成目前都是統籌簽約的狀態。

剛開始接觸的人員覺得應該不會是這樣,因為法規並無如此明確的指出,但卻在實務申報上卻利用系統介面的設計上導向監測機構,因為系統上如果沒有填寫與指定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監測計劃書是完全無法上傳送出的,而且法規卻明確指出簽認技師不得為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人員,因此計畫書申報的當下正常應該是簽認技師與事業單位完成,而且計劃書完成的時候,監測機構並未出現在法令中卻是一個在申報系統必須要角色,而且申報系統中也單單只有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的權限與角色,並沒有職業衛生技師可以確認自己是否有無被虛報跟審視計畫是否與自己當初所確認的計畫一致的系統角色,而且法令後面卻明文規定委託申報應委由監測機構以書面為之,因此法令與作為都是隱性的將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推上統籌的角色,虛化與弱化經過考選部專技人員考試通過後,經工程會承認可執行該項業務且能負責的職業衛生技師事務所。

因此如果是一個流程導向、會抓關鍵點且想省事的事業單位,應該不會與技師事務所簽約,因為法令亦沒有明確指出事業單位應直接與執業的技師事務所簽約,因此委由監測機構發包給技師事務所並不會違反任何法令規範。

但委由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委外發包給技師事務所這樣的作為,這又是否與103年12月31日的條文新增簽認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人員的本意相同衝突呢?:法規修正的原文說明『為避免技師有球員兼裁判之疑慮,有效運用技師確認監測計畫之有效性,爰於第四項規定,執行簽認業務之技師不得為辦理作業環境監測機構之人員。』是否有設計不週的可能呢?

雖然簽認技師不是監測機構的人員,但一樣都是領監測機構的費用,這也算是另外一種形式上的雇主聘用吧,這是否同等於假技師之名行監測機構主導之實,變成球員兼裁判之實呢?也正因為如此,造成部分的人員都誤認為作業監測計畫是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的事情,技師只是來開會畫押的(毫無功能可言),採樣點也是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制定的

但這也不是只所有的事業單位全部都是如此,因為部分的事業單位仍然是單獨發包技師事務所,但正確的作為應該是事業單位與簽認技師討論後決定後,在發包給監測機構,因此可以由技師提出監測機構的規範,事業單位亦可以要求技師採樣當下配合監測機構執行。

未能有效健全的暴露評估流程

除了作業環境監測規定存在先前問題以外,仍存在著另一個問題,就是法規有明定訂有容許濃度的物質,事業單位應該要使勞工暴露於該濃度以下,以及具備健康危害的化學品應進行分級管理措施

但作業環境監測屬於表列物質,因此欠缺非表列物質但具容許濃度物質、健康危害物質的化學品評估和部分需執行特別健康危害作業健檢但無需作業環境監的測化學品評估,因此如果需要執行作業環境監測計劃書就應該要將所有的化學品進行盤點、整併後進行評估,最終盤點需要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的作業與地點跟需要執行生物偵測的人員(特殊健康檢查與工作期間的生物採樣),而非僅針對部分特定的化學、作業而已。

各項權責說明流程

由於職業衛生暴露評估的流程係屬於一個橫跨各種營利事業機構利益的部分,因此為了讓大家可以更快速的理解,我們用到醫院醫生看病的職責流程說明職業衛生暴露評估,並依據上方的流程圖重新標記相關的輔助說明,這裡職業衛生技師就同等於醫師這個角色、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就同等於醫事檢驗單位(簡稱醫檢單位)來說明。

我們每個人都有曾經到醫院看病的經驗,首先一定是先掛號,然後進行醫師問診,經過醫師評估你所說的癥狀後,如有不確定的時候醫師都會請各位去醫事檢驗科由護士或醫檢師進行抽血、收尿、照X光、、、等等的事情,之後再進行分析與評估,然而所有的人員都會跟您說相關的結果請到診間醫師會在跟您說明!到這邊為止大家有沒有發現,醫事檢驗單位只做生物檢體分析、醫師只專心做病理的治療方案,我想應該不會有人會去找醫檢師問說我有沒有問題!畢竟醫檢單位是只是取得生物檢體的片段資料,所有完整的資訊應該是在醫生那邊,而且為何會開立檢驗單也是醫生為了釐清尚未無法確認事項的客觀數據,取得這些資訊後才能完整的知悉病人目前的健康狀態,這樣才有利於後續的治療方案的擬定,最後配合各科室進行治療,最終才能達到對症下藥、藥到病除的目的。然而職業衛生暴露評估也是類似這樣才對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應該是只針對現場採樣的手法、分析的結果負責,甚至於應該是開發更良好的採樣分析技術,當然採樣當下的數據也屬於片段的數據

為何會需要進行採樣,正常而言應該是事業單位告訴職業衛生技師現況後,經討論與評估後決定本次要進行的採樣策略、數量、位置、人員和項目、、、等等的事項產出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因此當採樣結果出來之後,應該是詢問當初擬定計畫的人員(如職業衛生技師)而不是反過頭來詢問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到底合不合法,而職業衛生技師應該取得監測結果的報告、健康檢查結果、現場的設備運作狀態和人員作業的真實狀態後,應該要對所有取得資訊進行統計與分析後提出作業場所的『暴露實態』,並依據所有綜合的狀態提出暴露評估報告,並告知後續的管理改善方案,讓事業單位有所依循的方向,後續依據事業單位的需求後,進行更進一步的工程改善,所以必要時也應該要有能力進行工程改善的設計與驗收。

結論

我們透過大家都曾經體驗過的就醫過程來說明職業衛生暴露評估的框架權責,將目前法規的暴露評估中各個角色的權責進行說明,最後我們再這邊重新進行簡單的彙整說明

1.作業環境監測機構最主要的權責是使用正確與恰當的採樣、取樣和分析手法並對檢驗分析結果負責。

2.職業衛生技師最主要的權責為計劃書的規劃、暴露評估報告和改善建議報告,並對於所產出的結果報告進行負責

3.事業單位最主要的權責為評估所發包的機構、確認各項可承受的風險與後續改善方向的決定

此外這次整合現有法規對於職業衛生暴露評估的大框架進行說明,同時與針對法規尚未完善之處且可能被誤解與簡化的地方進行說明,也期許未來大家都能理解的整個法規的問題,但同時也期待我們的目的主管機關法規所提及的問題和目前實施的現況,可以在未來各項修法與施行上可以參考上面所描述的現況並採納相關的意見。

文末語

希望各位可以透過這一篇簡短的說明能或得到一些收穫,最後對於文章有任何的建議歡迎留言,可以透過我們的官方line@帳和跟E-mail:info@hbesh.net來跟我們溝通,而我們事務所也是有提供相關的暴露評估服務,請點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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